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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自定“偷一罚十”告示有法律效力吗

[日期:2007-06-15] 来源:劳动法律师网  作者: [字体: ]

 

案情回放:

    李某在一自选商场选取了一包婴儿纸尿片,价值36元。但其并未到收款处交付货款即将纸尿片带出商场。商场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即与李某交涉,李某表示愿意付款,商场工作人员不同意,并以李某偷了商场的货物为由要求其承担责任。

    该商场自行标有“偷一罚十”的告示牌,工作人员要李某按照商场这一规定缴纳罚款360元,并要李某写下一张内容为“××年×月××日我在××自选商场偷了一包价值36元的纸尿片,现愿解释接受商场偷一罚十的处罚,缴纳罚款360元,永不翻案”保证书。李某在缴纳了360元钱并写下上述内容的保证书后离开了商场,但未带走纸尿片。

律师说法:

    针对上述情况,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认为,现在许多商家普遍张贴有“偷一罚十”店堂告示,但这一告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很有必要认真研究。

    郑贤春说,商场“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是其单方面为了防止店里的物品被盗而采取的一种防护措施,从性质上讲,它是商店对小偷的一种“行政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对盗窃行为是否构成,如何处罚,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对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则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审判。作为商品经营者的商场无权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并直接根据其店堂告示作出处罚。因为从本案的案情来看,李某未付款将纸尿片带出商场,是否出于故意很难说清,如并非出于故意,是因一时大意,忘记付款,则不能认定是盗窃。盗窃应当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一种故意行为。即使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也只能将其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故商场“偷一罚十”的店堂告示是无效的,其更无权依此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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