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善意的或无过失的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与自己签订合同的行为人有代理权限,因为他拿着盖有公章的合同书,在这种情况下,与他签订合同,其行为后果应当由加盖公章的单位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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