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网站搜索 |     
阅读新闻

井陉检察官同步监督一审案件“首吃螃蟹”

[日期:2007-08-14] 来源:中国普法网  作者: [字体: ]

 

在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案件一审期间,检察官出庭对审判活动实行同步监督,通过及时、有效监督,最大程度防止错审错判现象发生。记者今天从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出台的《检察官监督民行审判庭审活动的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对六类民行案件一审可当庭监督。
  井陉县检察院针对当前民行检察只能事后监督、具体监督方式上仅有单一抗诉的立法缺陷,积极尝试对民行审判实行同步监督。最近该院与井陉县法院联合出台了《检察官监督民行审判庭审活动的意见》,该《意见》就民行一审审判当庭监督的案件范围、检察官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发生违法情形的纠正、法律文书的送达等内容等都做出了具体规定。《意见》将六类案件确定为检察官监督的案件范围,即:群众或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侵害农民利益或影响新农村建设的涉农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集体诉讼案件;影响生态平衡或威胁群众生命安全的环境污染案件;侵害国有资产案件;两院认为应当参加庭审的其他案件。
  730日上午,井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当事人因存单纠纷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出庭人员除了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双方当事人之外,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的检察官也出庭对当天的庭审活动予以了监督。
  目前,该院已对4起民事案件一审庭审活动进行了当庭监督,其中法院已作出判决案件3起,这3起案件审判周期平均较以往案件缩短了一个月。
  石家庄市检察院认为,该院的创新做法使民行检察对民行案件一审中的审判活动得以及时、有效的监督,最大程度上防止错审错判现象的发生,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我国民事行政诉讼法律只原则性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但具体监督方式上仅有单一的抗诉,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实际司法需要。井陉县检察院的做法是司法实践上的首创,标志着该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从片面的应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的事后监督,变为包括对民事、行政案件一审审判当庭监督的同步监督在内的全面监督,也填补了民行检察对民行审判活动实施同步监督的立法空白。



阅读:
录入:admin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纸包子”假新闻炮制者被判损害商品声誉罪
下一篇:股市繁荣可能暂时掩盖的犯罪问题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新闻查询


 

 

 

 首席律师蒋能财

  咨询委托电话:

15873783733

 律师咨询QQ:

1372312514  

微信号:

jianglvshi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