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对名人代言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要求名人对所代言食品产生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因食品安全产生的赔偿。
现实情况中,不少企业邀请社会名人代言,利用名人的社会影响力向公众推销自己的产品,其中不乏大量的食品企业,而很多广告中存在虚假内容。一旦再产生类似三鹿奶粉的事件,企业破产,代言的名人也会破产,一个名人的财富远远不能弥补事件造成的损失。
那么名人代言是不是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各界争论不休,一种观点是如果让名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会导致名人不敢代言食品;另一种观点是名人既然代言这种食品,并且从中获得了利益,就应当对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责任,这也符合民法利益说的原则。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说明了社会名人代言不符合标准、不真实的食品广告将受到严惩。 同时,第54条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违反相关规定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也给名人代言食品敲响了警钟,律师提示:名人在代言食品时应对该食品厂家及加工工艺、食品质量做相关的调查、核实后再代言该食品,以免受到巨大的财产损失、名誉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