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网站搜索 |     
阅读新闻

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0-06-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字[2000]4号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2000217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

 



阅读:
录入:admin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离婚判决上诉期满前夕男方死亡女方可否以配偶身份继承男方遗产 ?
下一篇: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新闻查询


 

 

 

 首席律师蒋能财

  咨询委托电话:

15873783733

 律师咨询QQ:

1372312514  

微信号:

jianglvshi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