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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购房的如何分割?

[日期:2010-08-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W先生与吕某某通过国际互联网认识,双方进行交往并确定恋爱关系。W先生分五次汇款给吕某某,用于购买位于南宁市英华路2号青山丽园某房屋,共计147400澳元,按汇款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921922元。2004127,吕某某用该款以自己和W先生的名义购得一处房产,房款及该房的装修款共758100元。之后吕某某和W先生发生了矛盾,协商不下,W先生将吕某某诉至法院,提出因双方未能成婚,要求被告返还一半购房款及剩余汇款。吕某某却认为,房屋原是为结婚而购买,双方未能结婚的原因是W先生隐瞒已婚事实,过错在被告方,且该汇款是原告自愿寄出的,因此拒绝返还。

   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取得以上款项及财产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一方获得利益,而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获得利益的一方无合法根据。此案被告因原告的汇款而获利,而原告因此受到损失,且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获利有合法的根据,故原、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

    原告向被告汇款共折合人民币921922元,其中为购房所支付的费用共计7581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购房款的一半及所余汇款,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已付的转让款100590元应予扣除。被告辩称汇款余款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支,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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