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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业十大霸王条款

[日期:2007-05-25] 来源:  作者:郝演苏 [字体: ]

 

对于中消协的此番出击,保险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对的,但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时候不要极端化。

其一,“任意”一词使用存在很大问题。 比如其中涉及到的 任意设置免赔率,转嫁经营风险 任意设置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就表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 任意 一词的使用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保险公司是商业企业,总是追求盈利,因此不能以慈善机构的标准来要求保险公司。更何况保险公司在制订保险条款时是经过精算师测算,而不是任意制订的。在保险条款实施前,也要先向保险监管部门申请报批,所以不存在随心所欲设置条款的问题。

    其二,保险业是一个特殊行业。 郝演苏认为,保险是一种服务,有着自己特别的约定和行业规则,合同是从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原则制订的,消协应站在双方的立场上,而不是极端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他承认保险业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因此保监会已经启动了第二次保险法的修改工作。

    郝演苏同时指出,垄断行业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外,还具有经营主体的不可选择性、市场价格和服务的不可比较性、服务项目和内容的不可抗争性和对于其他可替代服务的排斥性等基本特点。

    从保险行业特点看,一是目前在全国 90 %以上的城市,最少都有三家以上的保险公司营业,投保人对于保险市场经营主体具有自由选择权,我国保险业没有任何权力或能力要求投保人必须接受其服务。二是我国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条款和费率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或者由中国保监会委托保险行业协会或保险公司拟定,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也必须报保监会备案。我国现行的条款或费率统一审批制度,不能被认定为市场价格或服务的垄断性或独占性,投保人完全可以自由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三是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保险合同采用格式化条款。与其他服务产品不同,保险条款的主要项目和内容的不可抗争性是商业保险经营的基本条件,如果可以随意变更保险条款,不仅导致道德风险,影响保险经营的稳定性,还将直接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四是商业保险从来不排斥任何可替代服务,并且支持任何有利于转嫁和抵御风险的项目存在。 一般的车损险是指由于车主自身疏忽或过失造成的车辆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车主为此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而保险费率也是根据这个情况厘定的。如果不是车主的过错造成的车辆损失,实际上就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所以规定先由车主向第三方追偿。如果实在无法追偿第三方,保险公司则会适当分担一部分风险。设定免赔率,一是为了调节费率;二是为了增加车主的风险防范意识,同时防范道德风险。

其三,消协点评以偏概全。

    郝演苏表示,消协点评的这两个是不对的。首先大多数保险公司不存在点评中保险条款的内容,把个别小公司的行为当成保险全行业的问题,不具有普遍性。另外保险公司制订的条款都是根据《保险法》相应条款制订,在点评的第一条中,很多保险公司已就语言的表述做了相应修改,没有修改的也并不影响被保险人理赔。

其四,点评必须了解一个行业及其属性。

    郝教授认为,中消协在点评保险条款时,首先应对《保险法》有所了解,应提醒消费者用《保险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只有人保对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的仲裁或诉讼费用的处理做出了规定,并且该规定与中消协点评的条款内容有很大区别。

    郝演苏认为,中消协维权不能走极端化,盲目迎合消费者是不对的,点评一个行业必须首先了解这个行业及其属性才对。

    在这个保险市场中,一方面,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要维护商家的利益的。一旦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出现了问题,这个市场的生态平衡就遭到了破坏,最终对消费者、对商家、对社会都无一点好处。

    郝演苏指出,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产品,有其特殊的规则,中消协不能因保险公司的个别行为来 轰炸 整个行业。比如,免赔率、调整保险费率等内容,保险公司只要在中国保监会限定的标准内根据需求做上下调整,是无可厚非的。中消协应既要考虑到消费者的利益,也要顾及企业商业效益,切忌因点评而加深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涉及条款修改,也将由中国保监会来协调。

郝演苏认为,中消协维权不能走极端化,盲目迎合消费者是不对的,点评一个行业必须首先了解这个行业及其属性才对。

在这个保险市场中,一方面,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要维护商家的利益的。一旦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出现了问题,这个市场的生态平衡就遭到了破坏,最终对消费者、对商家、对社会都无一点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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