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网站搜索 |     
阅读新闻

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规定

[日期:2007-05-31] 来源:湖南律师网  作者:蒋能财律师 [字体: ]

 

级别管辖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一般的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 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 提起的行政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 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附带谈一下“应当告谁” 的问题,这里主要涉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 应以原作出决定的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决定, 也可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阅读:
录入:admin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一篇:解读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新闻查询


 

 

 

 首席律师蒋能财

  咨询委托电话:

15873783733

 律师咨询QQ:

1372312514  

微信号:

jianglvshi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