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网站搜索 |     
阅读新闻

哪些情况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

[日期:2007-06-22] 来源:湖南律师网  作者:蒋能财律师 [字体: ]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

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应向法院提供:申请书;法院已下达交费通知书的,应提供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交给法院核对)。



阅读:
录入:admin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哪些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下一篇: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新闻查询


 

 

 

 首席律师蒋能财

  咨询委托电话:

15873783733

 律师咨询QQ:

1372312514  

微信号:

jianglvshi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