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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床保姆”与“卖淫”性质对比?

[日期:2007-06-30] 来源:  作者:董正伟 [字体: ]

 

  据《江南都市报》报道:记者走访了象山路,叠山路多家家政服务公司。在叠山路旁一小巷子内,一家没有任何标志的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见记者找保姆,热情地推介,只做一般家务的保姆月工资在600元左右,而“陪床保姆”因为“工作特殊”,月工资要高出许多,一般在1200元至1500元之间。在对5家家政和中介公司调查后,记者发现其中提供“陪床保姆”的有3家,另外一家家政公司默许介绍“陪床保姆”,一家家政负责人表示听说过“陪床保姆”。当地老龄委:“陪床保姆”挑衅社会公德。有法律人士认为,如果是双方自愿生活在一起的话,就属于“非婚同居”。有社会学家认为:“同窗保姆”不符合主流道德观念。

 

  “陪床保姆”难道仅仅是你情我愿的“同居”行为?怎么还成了“非婚同居”?为什么这些“陪睡保姆”不是长久的和某一位男人同居?为什么双方情愿地“性行为”还要付出高昂的“报酬”?一个上了年纪的女人和一个上了年纪的老男人没有任何感情却在一张床上“做戏”,这是道德问题吗?如果这样的话,明天很多的年轻人都这么做。然后说,这是“陪床保姆”。这样一来,岂不是所有的“妓女”不是要合法化了吗?

 

  近期,不断有媒体报道在全国各个城市有“同床保姆”现象。一些人从老年人或者单身男人的生理需求上大谈“同床保姆”的合理、合法性。甚至有些地方要出台政策允许“同床保姆”照顾孤寡男性老人。这简直是“无法无天”。女保姆由提供家务劳动到陪男主人“睡觉”,似乎是一种特殊服务。本质是男主人长期雇用的“性伴侣”。这种“性伴侣”是有偿的“性交易”。有偿的“性交易”在法律上除了用“卖淫”来定性外,再无别的合法字眼来形容。

 

  今天有人能借口中老年男人孤单,找个女保姆“同床”共眠照顾生活便利合理合法。明天这些人都能延伸到所有的男人或者女人,发展下去不是要纵容“卖淫嫖娼”合法化吗?为什么总是有人用生理需求来对抗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为什么总是有人企图采用各种方式变相的突破“禁止妇女卖淫”的法律限制呢?

 

  一个陌生的男人和女人不明不白的打着“保姆”的幌子,睡在了一张床上。今天,我们看到的是老年单身老人的一些现象。明天,一些未婚的青年男女也可以这么做,也打着请“保姆”的旗号,雇用一些“少女”晚上有偿陪睡。这样越来越多的人这么做,很多中介机构打着“保姆”和家政“服务”的旗号,干的是给人介绍“有偿陪睡”的异性服务。这样的社会现象长期下去意味着什么?把这种有偿的性行为归结为“道德败坏”是错误的。

 

  如果说一些男女长期的滥交,没有金钱交易,我们说是道德败坏。像这样以“保姆”为名有偿的“床上交易”就不是道德败坏的问题了。更主要的是家政公司打着介绍“保姆”的旗号,以合法的外衣做着“介绍陪床保姆”的勾当,实际上就是介绍“卖淫”的违法行为。人性善与恶的基本条件是一个合法公民。人权不是个人权利的极度膨胀,而是社会公众人权和个人人权的相互兼容或限制。

为什么总是有人要把“性交易”问题道德化,进而合法化呢?所有“性交易”都伴随着物质利益的交换,这就是违法性的关键所在。卖淫嫖娼是严重污染社会风气,引发性病传播和各种违法犯罪问题的源头之一。它的存在是对妇女权益的严重侵害,是对妇女群体形象的歧视和人格尊严贬低,更是践踏了妇女群体的人权。在“陪床保姆”不是简单的社会道德问题,是赤裸裸的“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家政公司以介绍保姆为名从事“陪床保姆”的推介行为,实属介绍“卖淫”行为。我们不能因为“陪床保姆和雇主”的双方自愿,以及单身因素而忽略“卖淫嫖娼”的违法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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