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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详解农村探视权纠纷上升理由

[日期:2007-07-07] 来源:中国普法网  作者:储皖中 [字体: ]

 

  “离婚时说好了我随时都能看孩子,可现在她却不让我看!”一名男子气愤地说。

  

“孩子小,像他这样的探视简直是‘骚扰’,对孩子没好处!”一名女子针锋相对。

  在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记者见到一对走下法庭的离婚者,正急着向办案法官阐述自己在孩子探视权问题上的立场。

  男的是来自曲靖市会泽县的张荆。他告诉记者,20048月他与王菊离婚,女儿判给了对方,张荆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此后,张荆经常去看孩子。

  “可到了200612月,为了一点儿争执,王菊就突然不让我见孩子了。”不能接受这一现实的张荆,为了争取探视孩子的权利,与前妻再一次走上了法庭。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法庭调解不成,依法判决张荆每月探视孩子两次,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可是,王菊常常以各种理由干扰判决的执行,执行法官也很为难。时至今日,二人还经常就探视权一事,来法院找法官解决。

  据了解,像这样因离婚后探视孩子引发的纠纷,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往往使离异怨偶旧恨添“新仇”。探视,这一离婚副产品造成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引人关注。

文化素质低经济条件差引发探视权纠纷

  仅读到小学三年级的农村妇女张花,离婚后偶尔见儿子一面,还要被前夫家人辱骂厮打。她哭着问法官,“难道看一眼娃都不行吗?”而抚养孩子的前夫(同样只有小学文化)则宣称:“儿子随我的(私有财产)(不让他妈妈看他)这是对孩子的最大保护。”

  在曲靖市中院对农村离婚引发的探视权案件进行的调研中发现,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普遍文化素质偏低。

  在调研的160起案件中,当事人高中文化程度的仅有10人,占6.2%;初中文化程度的仅20人,占12.5%;小学文化程度的为60人,占37.5%;文盲半文盲的高达70人,占43.7%。其中有140人居住在农村,占87.5%20人居住在县城或乡镇城郊结合部,占12.5%。其中夫妻一方为山区农民的有60人,占37.5%

  曲靖市中院调查发现,有高中初中文化程度的当事人大多较通情达理,允许对方探视孩子,而文化素质较低的则反之。

  调查还发现,受经济条件的制约而引发的探视权纠纷,也不在少数。

  罗平县的张女士在儿子和财产均留给前夫后,独自外出打工。由于没有技术特长,打工收入仅够维持个人生计。几年后,好不容易攒钱回家看孩子,却遭到拒绝。

  20038月,杨俊与王丽协议离婚6岁的女儿由母亲王丽抚养,杨俊每月付给抚养费100元,每周六可以接孩子回家,下午送回。离婚后的第一个周六,杨俊去看孩子,吃了“闭门羹”,此后几次都被拒之门外。孩子的外婆还隔着门对他说“以后不要再来了”。一气之下,杨俊不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由此引发纠纷。

  审理了多起这类案件的曲靖市中院法官马顺泽介绍说,在农村,女方通常缺少固定收入,孩子判给男方,她们拿不出抚养费,多以放弃对陪嫁物品的所有权作为一种补偿。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形成谁养孩子谁就有对孩子的垄断权的错误意识。

农村离婚探视权案件存在五种情形

  曲靖市中院分管民事审判的副院长陈俐君对记者说:“探视权对于农村尤其是交通不便的落后山区的离异夫妻,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我们发现,这类案件主要表现为五种情形。”

  封建传统思想严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当作传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探视孩子时,男方会认为女方想借机把孩子“抢”走,特别是一方因种种原因已不能生育的,另一方排斥对方接近孩子的情绪就特别强烈。

  如果离婚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让其探其视孩子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武器。

  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对方探视孩子被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想方设法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

  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孩子进行错误的教育和引导,使孩子对不直接抚养的父亲或母亲感情淡漠,导致孩子拒绝接受对方探视。

  富源县的罗女士与张老奶之子王先生离婚后,一岁半的女儿小凤由王先生抚养。后来,王先生做了别人的上门女婿,小凤便与张老奶生活,形成了较为和睦的家庭关系。10年后,罗女士为了能和女儿在一起,多次找到以前的婆婆,要求探望女儿。遭到拒绝后,将婆婆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时征询了被抚养人小凤的意见。她明确表示,要随奶奶生活。法庭据此判决驳回罗女士的诉讼请求。

  此外,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组成新家庭的,新成员担心孩子会成为引起对方与原配偶旧情复发的纽带,故意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

审理执行此类案件法院面临重重困难

  “虽然法院不断加大法制宣传和调解工作力度,但是调解在此类案件上的收效不明显。调解率不升反降,上诉率反而提高了。”长期办理该类案件的法官高体所有些困惑地对记者说。

  从曲靖市中院的统计来看,2004年调解25件,调解率高达83.3%,上诉0件;20055月至20065月调解30件,调解率下降为60%,上诉5件,上诉率为10%20065月至20075月调解40件,调解率为50%,上诉15件,上诉率为18.7%

  “探视权纠纷逐年增多,而法官判决却陷入了两难境地。”高体所向记者进一步解释了他的亲身感受:如果在判决书中很简单地确定一方有探视权,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关于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意见不一致,是一月一季度一次还是一周一次?是带回去住还是到对方家,还是在子女所在学校探视?这些问题都很容易发生纠纷,不利于请求方探视权的实现。若规定得过于详细,执行起来也很困难,因为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诸多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丝毫不差地按判决执行。

  “探视类案件在执行中面临的问题同样不少。”曲靖市中院执行局局长王国奇对此深有感触。

  他说,在执行实践中,同样经常出现孩子明确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视的情形等,导致探视受阻的父或母无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按照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该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如何‘强制执行’,无法可依。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常常遭阻挠或对探视权进行滥用。如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另一方不准其进入屋内,只准探视方看几眼孩子、要求法官将孩子强制带出与探视方生活一天两天等。”王国奇说,法律还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而实践中具体行使探视权的还有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还有孩子的姑、姨、叔、伯、舅等其他亲属,这时若不准他们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面也有悖于常理。

  王国奇把执行农村离婚探视权案件遇到的难题总结为五个方面:

  一是案件立案把关难,法院判决或调解往往多是原则性的界定,法官无所适从。二是被执行人的父母阻挠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或子女本身不愿父或母行使探视权等被执行人协助义务界定难。三是当事人举证难,孰是孰非极难判断。四是当事人的探视权很难通过强制执行持续地得到保证。五是执行程序终结方面,如何认定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十分困难等。

解决难题最终还得完善现有法律制度

  曲靖市中院院长杨照民对记者说,当探视权无法实现需要司法解决时,在工作实践中如何操作才能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杨照民认为,法院要始终贯彻疏导教育方针。如在审查离婚诉讼案件时,就有针对地交待当事人依法享有探视权,以便使当事人心中有数,根据自身意愿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实现一次性案结事了,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如果当事人双方矛盾激烈,审理中难以调解或执行,可以考虑由有关单位与个人协助调处。

  “在案件处理中,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年龄与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望的原因。”杨照民说,子女有判断能力,不愿接受探望,就不能强制执行;如果是因为父母一方的错误教育乃至挑唆等造成孩子拒绝探望,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接受探视。

  “法院就探视权问题进行判决时,应充分考虑个案情况,因案而异,不应搞‘一刀切’。”杨照民认为,离婚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孩子之间的情况千差万别,判决时不应过于笼统,也不应过于细致,否则执行中很容易引发矛盾。

  “最关键的还是要完善现有法律制度。”杨照民建议,可考虑把不履行探望协助义务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及确立侵害探视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同时,在探视权制度上还应有一些限制性措施,如应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利父母子女关系的教育,不宜将夫妻间“仇视”传染给未成年子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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