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上午,准备到厂加班工作的小李眼看着就要到单位了,与逆行的骑车人纪某相撞,造成小李腿部骨折,需手术治疗。今天一大早,其母王大妈就来到小李的单位申报工伤,却被告知小李的这种情况不能算做工伤。王大妈满脸疑惑,来到长辛店街道司法所咨询。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事情经过后,耐心地对王大妈解释道;《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十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小张是在上班途中与自行车发生事故受伤,而并非与机动车发生事故,故此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