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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无效婚姻?

[日期:2007-07-14] 来源:湖南律师网  作者: [字体: ]

 

 

  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下列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四、未到法定婚龄。

  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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