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做生意,共同经营了一个图片社,每天的营业收入由刘某直接存入图片社旁边的建设银行,生意越做越火,但夫妻感情却日渐冷落,经常为生意上的分歧及家庭琐事争吵,2004年7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王某陈述图片社的经营收入全部由刘某掌管,现有共同存款至少有40万元,王某曾看到过四张以刘某名字存入银行的存折,累计40万元。刘某答辩称,图片社每日开销较大,矢口否认有存款。王某拿出两人曾经谈话的录音,录音中有两人关于离婚和40万元存款的问题,刘某承认录音中是自己说的话。
最后,法院判决共同存款中的20万元归王某所有,20万元归刘某所有。根据
视听资料是否能做定案证据,还需具体分析。若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不能做为证据使用。若以合法手续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在一方当事人做为证据提供后,对方当事人虽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据,确认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