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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构成及责任承担

[日期:2007-07-25] 来源:湖南律师网  作者:蒋能财律师 [字体: ]

 

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人类在生产、生活中不可避免要排放一定的废水、废气、废渣,将这些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排放到大气、水或土地中,或以噪声、恶臭危害人们正常健康的生活行为等。

2.该污染环境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只有违反了我国有关污染环境保护防治法规才构成侵权。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3.存在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对公民财产、人身的损害,也包括对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害。

4.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受害人因技术条件所限,往往难于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因而我国借鉴了国外先进环境立法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常用因果关系推定的原则,即只要证明企业已经违法排放污染物质,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已遭受或正在遭受损害,企业又不能证明损害是由其排污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所致,即推定排污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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