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笔者看来,该规定不科学, 理当废除。
一、购买者无从知晓购买对象是“嫌疑物品”。因为嫌疑物品和非嫌疑物品在外部特征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也就是说,嫌疑物品“头上没有糊帖子”,现实交易中,购买者咋能知道被买物品是嫌疑物品呢?反过来看,如果立法机关要求购买者必须具有:预测购买对象可能是赃物的能力,则有刁难之嫌,人们谁还敢买东西?如此岂不人人自危?
二、嫌疑物品在确认为赃物之前应当推定为合法物品。因为嫌疑物品仅仅表明是涉嫌赃物,但它是否为赃物,还有待于司法机关最后确认,在确认之前,该物品都应当推定为合法物品,而该物品在合法状态下,理所应当准许购买。
三、嫌疑物品中的合法物品部分应当准许购买。因为嫌疑物品中不一定都是赃物,倘若购买者买了其中的合法物品,也要受罚,岂不有失公允?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收购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要给予行政处罚,不科学,理当 废除。在此,笔者建议将该项修改为:“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予以治安处罚,较为科学合理。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朱凯
一、购买者无从知晓购买对象是“嫌疑物品”。因为嫌疑物品和非嫌疑物品在外部特征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也就是说,嫌疑物品“头上没有糊帖子”,现实交易中,购买者咋能知道被买物品是嫌疑物品呢?反过来看,如果立法机关要求购买者必须具有:预测购买对象可能是赃物的能力,则有刁难之嫌,人们谁还敢买东西?如此岂不人人自危?
二、嫌疑物品在确认为赃物之前应当推定为合法物品。因为嫌疑物品仅仅表明是涉嫌赃物,但它是否为赃物,还有待于司法机关最后确认,在确认之前,该物品都应当推定为合法物品,而该物品在合法状态下,理所应当准许购买。
三、嫌疑物品中的合法物品部分应当准许购买。因为嫌疑物品中不一定都是赃物,倘若购买者买了其中的合法物品,也要受罚,岂不有失公允?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收购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要给予行政处罚,不科学,理当 废除。在此,笔者建议将该项修改为:“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予以治安处罚,较为科学合理。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朱凯
一、购买者无从知晓购买对象是“嫌疑物品”。因为嫌疑物品和非嫌疑物品在外部特征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也就是说,嫌疑物品“头上没有糊帖子”,现实交易中,购买者咋能知道被买物品是嫌疑物品呢?反过来看,如果立法机关要求购买者必须具有:预测购买对象可能是赃物的能力,则有刁难之嫌,人们谁还敢买东西?如此岂不人人自危?
二、嫌疑物品在确认为赃物之前应当推定为合法物品。因为嫌疑物品仅仅表明是涉嫌赃物,但它是否为赃物,还有待于司法机关最后确认,在确认之前,该物品都应当推定为合法物品,而该物品在合法状态下,理所应当准许购买。
三、嫌疑物品中的合法物品部分应当准许购买。因为嫌疑物品中不一定都是赃物,倘若购买者买了其中的合法物品,也要受罚,岂不有失公允?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收购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要给予行政处罚,不科学,理当 废除。在此,笔者建议将该项修改为:“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予以治安处罚,较为科学合理。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