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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日期:2007-07-25] 来源:湖南律师网  作者:蒋能财律师 [字体: ]

 

在罗马法中,家长为一家之长,家子致人损害的,由家长负绝对责任,但家长亦可将致害人交付受害人处理以免其责,家长的这一责任是基于家长权的效力产生的。近代民事立法,以家长为监督义务人,子女致人损害乃是家长监督义务的违反,由此家长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这种致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

2.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之间存在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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