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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紧急避险?

[日期:2007-07-27] 来源:湖南律师网  作者:蒋能财律师 [字体: ]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损害行为。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实际紧急危险。不得以假想的危险实施紧急避险,否则造成损害时要负法律责任。危险的来源可以是人的行为、自然力和其他一切有实际发生可能的损害事实。人的行为为紧急危险的来源时,须其行为违法,公职人员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行为都不得视为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2)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须是迫不得已而为的行为。即除此之外别无他法。(4)须有适当的限度。即避险行为所发生的损害不得大于或等于危险所发生的损害。紧急避险的措施不得采取剥夺自然人生命的方式。对于避免本人危险的紧急避险,不得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如消防队员不能因火势危险而不去救灾。紧急避险行为与正当防卫都是合法行为,但两者还有不同,正当防卫所生损害由受害人自己承担,紧急避险行为所生损害的受害人无辜,一般须对受害人加以补偿。关于紧急避险所造成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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