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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官7月起每月享受审判津贴

[日期:2007-08-12]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字体: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731日,国家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决定从今年71日起对各级法院在职法官实行法官审判津贴。津贴按现行法官等级执行相应标准,共分12个等级,最高每月340元,最低每月180元。《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违反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法官审判津贴从200771起执行,人员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中评定法官等级的在职法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取消法官等级的,其法官审判津贴即行取消。晋升法官等级或降低法官等级的法官,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按晋升或降低后的法官等级对应的津贴标准执行。法官离退休后,从离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执行法官审判津贴。

    法官审判津贴按法官等级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纳入工资统发范围,按月发放。各等级每月的法官审判津贴标准为:首席大法官340元,一级大法官318元,二级大法官298元,一级高级法官278元,二级高级法官262元,三级高级法官246元,四级高级法官233元,一级法官220元,二级法官210元,三级法官200元,四级法官190元,五级法官180元。

    法官审判津贴标准随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法官的关怀。20065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把中央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中央《决定》中确定的有关事项。此次实行法官审判津贴即是落实《决定》有关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证法官审判津贴的顺利实施,《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记者 张守增)

人民法院报评论:亲切关怀 殷切期望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人事部、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实行法官审判津贴的通知》。

    实行法官审判津贴,是落实法官法和中央要求的具体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20065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依法落实审判津贴和检察津贴”。为落实法官法和中央决定,2006年、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官法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中,始终密切关注落实法官法、实施审判津贴等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对此问题高度重视,专门向中央起草报告,积极和有关部委沟通,多次派出工作组到各地调研。人事部、财政部等部委积极支持,做了大量辛苦而富有成效的工作,为《通知》的尽快出台实施做出了积极贡献。    

    落实好法官审判津贴,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和稳定法官队伍的客观需要。实行法官审判津贴,是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人民法官工作条件艰苦、办案经费不足、法官大量流失等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注意和关心。由于缺乏后备力量,法官队伍得不到补充,审判力量严重不足,许多地方都出现了案件积压以及由此引发出的一系列严重问题,给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形象和权威,都造成了不良影响。一些人大代表积极提出议案,希望国家和政府切实注意和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肯定,这项工作做好了,对于稳定法官队伍,促进司法廉洁,激发法官工作积极性,都有着积极的重要作用。     

    落实法官审判津贴,有利于促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完善。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案件审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审判任务越来越重。在此情况下,落实审判津贴,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法官的关心和爱护,更能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有利于解决法院进人难的问题,从而有助于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完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     

    各级法院要以《通知》实施为契机,积极向当地党委汇报,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确保法官审判津贴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也希望各地人事、财政部门,认真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执行通知要求,把法官审判津贴的发放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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