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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一方下落不明的如何送达?

[日期:2008-11-24] 来源:  作者: [字体: ]

 

离婚时经常会出现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失踪或死亡,然后再行受理判决。这样处理就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将离婚拖了23年。实践中好多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1、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2、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3、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4、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5、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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