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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已到退休年龄的)能要求误工费吗

[日期:2008-11-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实践当中对已满退休年龄的是否应该支持误工费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应该支持误工费,有的则认为不应该支持误工费。

认为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的理由是: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39日发布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而已年过七旬,属于自然丧失劳动能力人,因而其该项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认为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的理由是:虽然已至退休年龄,但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自然人在多大年龄下丧失劳动能力。且提供的村委会的证明也证实其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为生,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尽管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字眼,但赔偿的标准并不是丧失的劳动能力,而是生活补助费。因此,基于侵权法的完全赔偿的原则,的误工所失利益只要是与张某的行为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都应当给予赔偿。

  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的赔偿费用。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必然导致其生活来源丧失,因而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生活补助费,使其生活来源能够恢复。其赔偿所救济的,既不是劳动能力丧失的本身,也不是受害人致残前后的收入差额,而是受害人致残前后生活来源的差额。

  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平均寿命也在增加,好多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亦然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无须子女赡养。即使有子女给付赡养费,但这些六、七十岁的男性农民中那些靠从事正常劳动取得收入的人,因遭遇侵害而无法从事正常劳动所失去利益也应当获得赔偿。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是城镇或国家法定的企业已退休的人员,还有大量的被返聘的现象。因此,偏面的以一定的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与我国的国情、社情不相符。因此,既然有证据证明其仍然依靠自己的劳动为生,那么其请求的误工费就应当得到支持,但误工费数额要综合多种因素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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