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离婚案件出现了许多当事人虚构夫妻债务,或者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在此,为大家分析一下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条件是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就《婚姻法》调整的范畴而言,一般情况下,将某项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实质条件是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婚姻法》第41条关于“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的规定就表明了这一观点。而《〈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之所以作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 其目的是为了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为一般情况下基于夫妻关系的私密性,债权人对借款在夫妻间如何使用、是一方使用还是双方使用根本无法证明。但即使是出于这样的目的,此规定制定的基础也仍然应该是应然状态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生活的共同性。在实然状态下,如果夫妻已不共同生活,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并非因共同生活产生,那么即使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不应再机械地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将其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否则将严重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