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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新解

[日期:2009-04-09]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200961日正式施行。

食品安全法要点:

一、废除免检制度,“名牌”受约束

据新华社36日电(记者 宗巍)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对于这一规定,食品安全专家、吉林大学农学部军需科技学院院长刘静波表示,“优质”“名牌”产品不能“一劳永逸”,产品是不是名牌更需要市场和消费者来评价。

 

  “像三聚氰胺事件中,包括三鹿婴幼儿奶粉在内,多种被检测出添加三聚氰胺的品牌奶粉,大多是经过质检部门正式认定的‘免检产品’,这表明免检制度为这些企业生产‘问题奶粉’提供了便利,免检制度的缺陷暴露无遗。”刘静波说。

 

  刘静波表示,免检制度废除后,产品是不是名牌留给市场和消费者来评价,一些“优质”“名牌”产品不再“一劳永逸”,企业也将重新担负起对产品质量的监督责任。这对企业是一种更好的保护,消费者也能在真正的产品检测和监督监管中,树立起对品牌的信心,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此外,废除免检制度也有利于更多中小企业的优质产品脱颖而出。

 

  二、“损一赔十”成亮点

 

  “食品安全法‘损一赔十’的赔偿机制能够有效遏制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又能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哈尔滨学院政法学院教师杜忠连说。

 

  2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在以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人身或者财产受到伤害的消费者往往很难得到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赔偿,有一些案件甚至不了了之。”东北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刘宁教授表示,“损一赔十”赔偿机制的建立,在惩治违法企业的同时,能够激励消费者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广泛监督,维护自身权益。

 

  三、明确规定严管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

 

  新华社36日电(记者 熊琳)牛奶里加三聚氰胺、火锅里放罂粟壳、辣椒粉里添加苏丹红……近年发生的许多食品安全事件,均与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有关。228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添加剂的相关标准、说明书内容以及惩罚措施均有明确规定,内容全面细致。这对于规范食品生产企业、促进食品市场健康快速发展、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均有积极意义。”东北农业大学食品学院刘宁教授说。

 

  四、从源头上保证无污染农产品生产必须“绿色”

 

  陕西省食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理事、西安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组成员、陕西师范大学食品工程与营养科学学院院长李建科,在谈起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规定时说,在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中规定“绿色”原则,是食品安全法的一大特征。

 

  李建科说,由于食品生产是一个很长的产业链,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又处在这个产业链的最底端,因此从源头上保证食用农产品的无污染,就显得相当重要。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使食品原料的安全性有了法律的依据。

 

  其次,在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规范使用,是“绿色”生产的保证,对此,食品安全法有严格规定。

 

第三,过去人们往往关注的是食用农产品本身的“绿色”,对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关注不够,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进行严格规定,将从过程上保证农产品的“绿色”。

 

食品安全法是一部应急性的法律,当中还存在许多可商榷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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