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旺旺食品有限公司诉称,“旺旺”商标是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注册并授权其使用的商标,其主要用于生产糕点、膨化食品等。2007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旺旺”牌润滑油,并附赠“旺旺”牌双层保温玻璃杯。“旺旺”商标经原告多年使用和宣传,已经属于驰名商标。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原告曾致电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但被告置之不理,故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旺旺”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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