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网站搜索 |     
阅读新闻

“连续分居两年”的认定?

[日期:2007-05-23] 来源:湖南律师网  作者:蒋能财律师 [字体: ]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

 

  两个必须要件是:1、因感情不和;2、分居满两年的。

 

  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

 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

  一、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

  二、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也就是说,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



阅读:
录入:admin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离婚时,原告应该注意收集哪些证据?
下一篇:“现役军人”的身份如何界定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新闻查询


 

 

 

 首席律师蒋能财

  咨询委托电话:

15873783733

 律师咨询QQ:

1372312514  

微信号:

jianglvshi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