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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新规:可以继承

[日期:2009-09-02] 来源:  作者: [字体: ]

 

  石家庄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主要包括: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三种保障方式。

   ■人均住房面积增至28平方米

  据介绍,年内石市将在815套廉租住房全面竣工入住基础上,通过购买和租赁的方式,再筹集廉租住房5500套,加上公开销售的3188套经济适用住房,将最大限度满足广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要。

  “自从我市启动省会城市三年大变样工程以来,市委市政府将住房保障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投入了很大的精力、物力和人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步伐稳步加快,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市住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石市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已由9平方米/人提高到28平方米/人。

■经济适用住房可依法继承

  对于市民普遍关注的经适房产权性质和上市交易问题,市住房局也给出了明确答复。

  省政府《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5号)明确规定: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

  “我市实行有限产权是符合上级政策规定的。”市住房局有关负责人说,有限产权的规定,不涉及产权比例,可以有效避免少数人对经济适用房进行交易牟利,同时可保障真正有需求的低收入家庭拥有住房。此外,国家和省的文件对经济适用住房继承问题都没有明文规定,经请示省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弃购者仍可享受廉租房补贴

  市住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此次两个经适房小区公开销售中少数购房户因家庭困难,无力承担经济适用住房房款提出的退房要求,市政府同意免除合同规定的10%违约金,退房的家庭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符合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条件的,仍然予以保障,最大限度地对放弃购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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