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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书实例

[日期:2009-11-25]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上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

上诉人因寻衅滋事一案,不服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新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法院改判上诉人无罪或者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了宣判,并送达了(×)新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上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无故不结账”错误。

被告人李某某不具备寻衅滋事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无事生非,逞强好胜,随意殴打他人。而本案中,××歌厅经理陆××及其弟弟陆××邀请被告人到××歌厅玩,结账是陆××去的,被告人不存在无故不结账的问题,不具有寻衅滋事罪要求的主观随意性。

二、一审法院认定“用镐把对歌厅人员进行威胁、殴打,情节严重”错误。

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当中的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而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并未随意殴打他人,只是在看到歌厅众多服务生拿砍刀威胁后拿镐把进行防卫,没有打伤歌厅的任何一个服务生,歌厅服务生均未受到伤害,因此认定“用镐把对歌厅人员进行威胁、殴打”错误,与事实严重不符,更不存在情节恶劣的情况。

该案中,歌厅服务生(另案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并未与被告人发生争执,他们是被歌厅主管从歌厅的二三楼用对讲机传到一楼持砍刀、镐把等伤害被告人,手段恶劣,并在被告人跑出歌厅后追打五十米,案卷中歌厅服务生吉米永古、王洪耀、白龙强、吕晓杰等的讯问笔录均可证实。被告李某某等五人到歌厅消费,却被金帝会歌厅的主管及服务生采用恶劣手段伤害至轻伤(四人为轻伤),使李某某等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综上,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依法对上诉人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某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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