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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当事人?

[日期:2009-12-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程序,参加仲裁活动,并受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该单位的职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种所有制企业;“劳动者”包括企业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等全体人员。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这里的“劳动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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