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遇到劳动争议,劳动者除了不用再掏腰包外,一系列具体措施都将向劳动者倾斜保护,比如申请仲裁时效期限从60天延至一年、劳动者讨薪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免受恶意诉讼等等。
而对人民法院来说,仲裁与诉讼间的“梗阻”将变得畅通无疑更具实际意义。
记者今天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正在逐年增加,已成为很多省市上升幅度最大的民事案件之一。
权威数字显示:1987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纠纷5600件,2004年上升到26.05万件,年均增长24%。2002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8.47万件,2006年上升到12.6万件,年均增长10.44%。
然而,大幅上升的数字背后,却是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之间衔接不畅。
“仲裁与诉讼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梗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列举了“梗阻”带来的不利后果,“如在仲裁前置阶段,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劳动者也无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给一些企业老板逃匿与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
可喜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增加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司法救济的渠道,畅通了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形成了流畅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根据这部法律,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只要满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条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