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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离婚纠纷)

[日期:2010-06-19] 来源:湖南律师网  作者:蒋能财律师 [字体: ]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男,1975421日生,汉族,石家庄市×制药集团职工,住石家庄市×小区×栋×单元×号。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甘某,女,1978420日生,汉族,×房产分公司经理,住石家庄市×小区×栋×单元×号。

上诉人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双方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夫妻共同债务;

三、改判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四、诉讼费用依法分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错误,财产分割不均,判定的被上诉人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数额过低。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上诉人父母所有的彩电和空调各一台属于夫妻共有错误,认定“双方对借被告父母及借被告三叔的款额数目存有争议”错误。

一审认定的共同财产中的一台彩电和空调属于上诉人的父母,非夫妻共有。另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当中认可对被告三叔的借款数额,双方对该数额无争议,对向上诉人父母借钱也认可,且上诉人提交的借条可以证实借款的数额,因此一审以对借款数额有争议未作处理错误。

二、一审判决分割财产不均,判给被上诉人的财产价值是上诉人财产价值的数倍。

一审庭审中已查明旧电脑一台和洗衣机一台属于上诉人的婚前财产,本来就属于上诉人所有,那么就不应再判决分割给上诉人。一审判给被上诉人所有的冰箱、洗衣机、电脑、数码摄像机等价值1.5万元左右,而判给上诉人的财产中旧电脑、洗衣机属于婚前财产,彩电、空调属于上诉人父母所有,扣除这几项后的财产价值就3000元左右。财产分割严重不对等,有失公平。

另新发现被上诉人已领取2009年度的年终奖48700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此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三、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过低,请求改判500/月。

被上诉人为正大房产分公司经理,每年的收入为近6万元,其中2009年的年终奖为487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根据被上诉人月收入的20%计算应为1000多元。被上诉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主张的抚养费是500/月,可见被上诉人也认可每月应支付500元抚养费,因此,被上诉人应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财产分割、夫妻债务和抚养费处理均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

                                         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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