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未满履行期出具的欠条――合同关系的证明,不涉及起算点和中断问题。
b) 已届履行期出具的欠条(诉讼期间内)――债务的确认,未定履行期限,表明未有还款承诺/计划,因此视为时效中断。
c) 未定履行期限出具的欠条――需同时支付的(批复中断);根据补充协议或交易习惯能确定的(分别适用前两种情形);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第一次张或者宽限期满为起点)。
d) 借条类欠条――第一次主张或者宽限期满之日。
e) 超过诉讼期间出具的欠条――第一次主张或者宽限期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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