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期间中,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责任确定。从保证责任确定的时刻起,在连带保证,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在一般保证,则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算。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的期限,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仍应为2年。
为了充分说明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图示如下:
A -----------B-------------C---------
A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时
B点为判决或裁决生效或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之时
C点为保证期间届满的时间点
保证期间、保证的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可以表述为:
1.AC之间的期限就是保证期间,如果债权人没有按AC之间的期限中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由于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因此在AC 时间段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这是一个不变期间。AC之间的期限长度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法》第25条第 2款规定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延长,但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应当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保证期间。
3.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因为保证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在一般保证,从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表现在图示中,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B点,而非C点。一旦保证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则保证期间丧失意义。
4.如果保证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则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
5.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起算点不一样,在图示中,主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A 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B点),但是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具体表现为: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6.诉讼时效已过时保证人的责任。债权人因为诉讼时效已过丧失胜诉权,因此债务人和保证人均获得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即使债务人放弃此抗辩权,保证人仍可主张此抗辩权。《担保法》第20 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但另一个问题是,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保证人可否单独放弃时效利益。对此《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5条规定,保证人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处“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是指主债务已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