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网站搜索 |     
阅读新闻

预订单中的定金与订金

[日期:2007-05-25] 来源:  作者:阮文良 [字体: ]

 

 

房地产销售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常在销售房子时定金与订金分不清楚,我在给顾问单位审核预订单时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在此针对预订单中的定金和订金的作一比较,供房地产销售单位参考。

房产销售商在销售时有较多的往往不是当天订立合同,而是当天先订立预订单,订立预订单时收取一定的款项作为订立合同的保证,所以该款项应是具有立约定金的性质,正常约定是房子几幢几号,面积多少,单价多少,订立合同的时间,款项交付的时间。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称作定金。所以交付定金一方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有些开发商没有作认真的思考,喜欢按自己的习惯称作订金,而对订金的具体处理也没有作明确的约定说明,所以当购房者违约时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局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金如在表述上没有定金的性质在合同中是作为预付款对待的,如果合同没有订立房产商应该把订金退还给购房者。

所以预订单中的定金和订金是有本质区别的。

 



阅读:
录入:admin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
下一篇:商品房销售应具备的“五证”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新闻查询


 

 

 

 首席律师蒋能财

  咨询委托电话:

15873783733

 律师咨询QQ:

1372312514  

微信号:

jianglvshi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