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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指引

[日期:2007-05-25] 来源:网络  作者: [字体: ]

 

1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
、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卡、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
、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2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2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
三、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应当提交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明具体诉讼请求已经仲裁,非经过仲裁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3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以交警部门已经向当事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为前提。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
、当事人为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
、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行驶证、驾驶证等)。
    6
、提交肇事车辆、受损车辆购买当年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证明。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
、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2
、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
四、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
、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法医报告、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包括伤者与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单位的如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发票等等。
    2
、财物受损的,提交财物损失的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3
、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4       名誉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证据
    1
、被告侮辱或诽谤原告的证据,如有侮辱性语言或与事实不符的文章、大、小字报、公开信件等。
    2
、文章内容涉及到的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学历证明等。
三、证明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如单位处分等。 
四、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提供其所发表的文章等没有侮辱性语言或内容与事实相符的证据。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5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
、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原告因使用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所受到的损失,如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三、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
    1
、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2
、质检部门就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性能所做的鉴定结论等。
四、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6离婚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
、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
、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
、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
、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
、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
、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
、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
、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
、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
、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
、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
、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
、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7继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
、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
、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
    
4)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他法定继承人已死亡或者放弃继承权利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2
、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应有关录音带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
、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
、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
、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
、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8.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房屋拆过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一)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
、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
、当被拆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和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须提交证明被拆迁人对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赔偿安置权利的证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放弃权利声明等等);
    4
、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
、已经达成拆迁赔偿协议的,还应提交拆迁赔偿协议;
    6
、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二)、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
、拆除房屋许可证;
    2
、房屋拆迁公告;
    3
、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
、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
、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
、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
、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
、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三、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
、房地产买卖合同;
    2
、房地产销售许可证;
    3
、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
、房屋竣工验收情况的证明;
    5
、房屋交接时间的证明。
三、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
    1
、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
、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了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
    1
、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
、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
、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10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
、证明房屋有合法产权来源的证据;
    2
、房屋租赁合同。
    3
、属于房屋转租的,应提交转租关系合法的证据(如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三、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
、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
、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3
、当事人要求对租赁房屋内的装修资产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期限内向法庭提出申请。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1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12.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
、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
、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
    
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
、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
、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1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算,包括: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
、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

 13.债务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1
、《购销合同》、《供货协议》;
2
、订(定)货单;
3
、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
三、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
1
、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
2
、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3
、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偿的证据。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1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执照副本、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在讼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及从属的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
、买卖合同;
    2
、订(定)货单;
    3
、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4
、证明口头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5
、证明担保合同关系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或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等。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
、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仓单、运单等;
    2
、货款收支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3
、证明拖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
    4
、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信函、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客户投诉、退货和索偿的证据;
    5
、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的,则提交第三人关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及相应凭证。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15.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的证据
    1
、股东同意转让股权(出资)的证据;
    2
、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章程等; 
三、证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
、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
    2
、出让或接收股权(出资)的证据,如给付、接收转让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出让方将公司的管理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证据等;
    3
、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资料;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
、支持诉讼请求的有关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
、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16.股票交易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股票买卖合同或侵权关系成立的证据
    1
、合同(如开户协议、股票买卖委托书等);
    2
、股东卡;
    3
、电脑打印的交易清单(包括股票交易清单、资金变化清单等);
    4
、保证金存入单及提取单;
    5
、银行存折或现金存入单(用于股票保证金的);
    6
、发生侵权事实的证据(如平仓、划款、盗卖等);
    7
、其他证据(如融资协议、投资理财协议、合作协议等)。
三、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
、法律依据或当事人协议约定的依据;
    2
、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要求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与结果,返还股票的种类及分红派息、增配股情况等。

 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名称在建设工程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
、工程预、决算报告;
    2
、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
、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
、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
、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18.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举证指引

一、由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生效后未满二年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的申请再审主体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一)证明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
新证据是指:
    1
、判决后才出现的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或变造的;
    2
、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以前不知道的为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的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3
、申请再审人在判决生效后获得了其在原诉讼期间客观上确实无法提供 ,且该证据足以影响对申请再审人有利的判决结果的证据。
(二)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证据。
主要证据不足是指:
    1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不足;
    2
、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法律关系的证据不足;
    3
、证明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据不足;
    4
、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
、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部门规章有错误,并影响判决结果;
    2
、适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文并影响判决结果。
(四)证明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证据。
违反法定程序是指:
    1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2
、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3
、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4
、参加诉讼的代理人未经合法代理并处分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5
、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
    6
、未按规定送达,即缺席审理并作出对受送达人不利判决;
    7
、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未公开开庭审理;
    8
、明显违反受理案件管辖规定;
    9
、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
(五)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六)证明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1
、以另一判决、裁定为定案依据,而该判决、裁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2
、以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为定案依据,而该裁决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3
、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定案依据,而该行政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七)证明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的生效判决的证据。
(八)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证据。
    1
、签订调解协议和签收调解书是受胁迫的;
    2
、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

 19.刑事案件申诉举证指引

一、由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诉人是合格的申诉主体的证据及申诉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一)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新证据
    “
新证据是指审判时未收集到的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
(二)证明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
    1
、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
    2
、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
、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4
、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
    1
、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
    2
、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
    3
、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1、引用法律条文错误;2、适用了失效的法律; 3、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四)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五)证明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判决、裁定的证据。
    “
程序不合法是指:1、审判组织不合法的;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3、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4、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5、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20.当事人申诉和申请再审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结合本院的审判实践,就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的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刑事案件申诉的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 
     
民事、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二、当事人向本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应当是本院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一)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
(六)同一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体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矛盾生效判决的;
(七)原裁判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的;
(八)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九)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除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以就未能合法参与审判事由提起申诉或申请再审:
(一)应当为原审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却未指定的;
(二)辩护人未合法获得辩护权或者代理人未合法获得代理权,而生效裁判是在此辩护权或者代理权的基础上作出的;
(三)刑事案件剥夺原审被告人辩护权的;
(四)未经合法传唤或者所作传唤无效,以致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出庭参加诉讼而作出生效判决的;
(五)未能合法送达一审裁判文书而致当事人丧失上诉权的。
五、申诉或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 申请主体不合格的;
(二) 申请超过期限的;
(三) 裁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基于该申请人的申请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或已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过的;
(五)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而申请再审的,但第四条第(四)、(五)项所列情形除外;
(六)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处理的;
(七)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八)本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九)本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和确定抚养关系的;
(十)本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
(十一)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诉或申请再审的,
六、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直接向本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并按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二)证明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是合格申请主体的材料;
(三)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不服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在法定期间内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证据;
(五)与申诉或申请再审理由有关的证据;
(六)申诉人、申请再审人以及被申请再审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申诉书或再审申请书应当由申诉人或申请再审人签名或盖章并载有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及其基本情况;
(二)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案号、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时间,以及该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
(三)有具体的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以新证据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还应当说明原审未提出该证据的原因、新证据的来源、获得新证据的时间,以及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的理由。
八、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在案件受理后不得变更或增加。
九、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只能向本院提出一次申诉或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驳回申诉或申请再审仍不服的,可在接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十、申诉或申请再审人在本院审查受理案件期间可以撤回申请。撤回申请的,不得再以相同理由或请求事项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
十一、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由本院立案庭立案后移交审判监督庭处理。

 21.行政诉讼举证指引

一、原告及第三人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在起诉前已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在起诉时须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逾期不予赔偿的证据材料。
    2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3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4
、对上述123条规定之外的事项,原告及第三人也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
    5
、除起诉时必须具备的证据材料应在起诉时提供外,原告及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证据。
    
二、被告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6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7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方可补充相应的证据。
    8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三、证据要求
    9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10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11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12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13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14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15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16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17
、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18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四、其他
    19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调取证据、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0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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