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网站搜索 |     
阅读新闻

民事诉讼期限大全

[日期:2007-05-25] 来源:湖南律师网  作者:蒋能财律师 [字体: ]

 

证据保全申请

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7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7

 

对法院不准许的通知书,可向本院申请复议

3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10

 

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限

诉前财产保全

48小时

诉讼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时,48小时

其他情况,可在48小时之外

申请保全后*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非涉外

15

涉外

30

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

30

 

回避

提出回避申请

一般:开庭审理时

特殊:开庭审理后发现的,辩论终结前

法院对回避决定的复议申请,应作出复议决定

3

调解

答辩期满前,(条件:双方同意)

答辩期满───裁判前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

一般

举证期限届满前

例外

当事人与法院认定性质不同,法院告知变更的;

当事人选择(侵权或违约之诉)后,在开庭审理前变更的,应准许

 

提出新证据

一审

开庭审理前或审理时

 

二审

开庭的:开庭审理前或审理时

 

不开庭的:法院指定的期间内

 

再审

申请再审时

 

审限

一审

普通程序

经院长批,可延长;经上级法院批,可再次延长

6个月

 

简易程序

不可延长

3个月

 

二审

对判决上诉

经院长批,可延长

3个月

 

对裁定上诉

不可延长

1个月

 

执行程序

经院长批,可延长

6个月

 

特别程序

1、(除选民资格案件),

2、经院长批,可延长

3、自立案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

1个月

 

送达

国内

视为送达

60

 

涉外

视为送达

6个月

 

送达判决书

当庭宣判

10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

 

 

不记入审限的调解期限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

15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

7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

 

原告在*内又起诉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不予受理

 

1、判决不准离婚

1、调解和好的离婚的离婚案件

3、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6个月

审理阶段

开庭通知

3

决定是否立案

(区分:仲裁中,决定受理期限为5日)

7

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5

被告答辩期

国内

15

涉外的,(可申请延期)

30

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5

举证期间

普通程序

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

 

由法院指定,不得少于

30

简易程序

当事人协商,不得超过

15

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上诉期限

判决

15

裁定

10

涉外的,(可申请延期)

30

再审申请

判决生效之日起

2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起诉应在选举日的*以前

5

应在选举日前审结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

2

公告期

3个月

 

 

 

宣告死亡

一般:下落不明满

4

意外事故:

下落不明满

2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公告期

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3个月

其它一般情况

1

认定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公告期

1

非诉程序

督促程序

法院决定受理期限

5

受理后*内发出支付令

15

债权人异议,应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内提出书面异议

15

公示催告程序

决定受理

7

受理后公告

3

公告期,不得少于

60

申请除权判决,应在公告期满后*内申请

1个月

权利人救济,可向法院起诉,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1

破产还债程序

法院通知或公告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

10

通知债务人申报

1个月

公告期

3个月

执行阶段

申请执行的期限

一方为公民或双方为公民

1

双方为组织

6个月

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代位申请执行,法院通知第三人后,其应在*内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否则有权强制执行

15

 

 

 

 

 

 

 

 

 

仲裁:

决定受理期限

 

5

补正错误遗漏

当事人可请求补正,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30

申请撤销裁决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个月

法院作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定

受理申请之日起

2个月

 



阅读:
录入:admin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举证指引
下一篇:新诉讼费用交纳速算表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新闻查询


 

 

 

 首席律师蒋能财

  咨询委托电话:

15873783733

 律师咨询QQ:

1372312514  

微信号:

jianglvshi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