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网站搜索 |     
阅读新闻

直销员与用人单位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日期:2007-06-15] 来源:  作者: 郑贤春 [字体: ]

 

案情回放:

    魏某于200231与某化妆品公司签订《直销业务员聘任合同》,有效期至2003228。合同约定:由魏某代表化妆品公司和顾客洽谈销售业务,销售产品;某化妆品公司向魏某收取企业信誉保证金3000元;魏某的工作报酬为销售价和出厂价之间的差额,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魏某提取样品时向公司付清全款,概不拖欠。合同期满后,双方重新签订合同。2004年至2005年,化妆品公司给魏某发上岗资格证。200539,该公司向魏某发出通报说:销售业务人员魏某于200535下午在公司内无理取闹,严重干扰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经公司研究决定,取消魏某的销售资格,予以除名,其今后的所有行为与本公司无关。2004年魏某从某化妆品公司提取化妆品样品4件。200533,某化妆品公司为另一公司开具20万元发票一张。

    双方经劳动仲裁后,魏某不服,向法院起诉称,其于200231与某化妆品公司签订《直销业务员聘任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了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内容,2005年2月其为化妆品公司洽谈了一份化妆品买卖合同,3月3日化妆品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其为公司每签订一分买卖合同都按比例提成3%作为劳动报酬,但劳动报酬预审表经董事长签字后,公司无故拒不支付,并且于同年3月9日公司给其做出除名决定,现其不服××区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某化妆品公司给付其应得的提成费48620元,退还风险抵押金3000元,支付样品费用2640元,撤销除名决定,恢复劳动关系,支付200539日起至判决日止的经济补偿金,按月工资5000元计算,并补偿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公司应给其的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判决魏某败诉,驳回了他的有关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法律师网郑贤春律师就此案件谈了自己的看法:

    本案中,魏某与某化妆品公司签订的是《直销业务员聘任合同》。根据20058月《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报酬的支付方式为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还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并且强调,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从事直销的直销员或推销员一般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推销员与企业是依靠《推销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推销员取得报酬的方式是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

    本案中,魏某与某化妆品公司之间可以认定是一种《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或劳务合同。他们形成的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如保姆与雇主的协议、帮工协议等)都是雇用关系的一种。

值得注意的是,推销员不一定和用人单位之间一定是劳务关系,也有劳动关系,如保险公司的保险推销员一般为劳动关系。因此,判断一个合同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一定要认清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证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魏某与某化妆品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魏某的行为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阅读:
录入:admin

评论 】 【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时怎样支付工资?
下一篇: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需支付补偿金
 
相关新闻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新闻查询


 

 

 

 首席律师蒋能财

  咨询委托电话:

15873783733

 律师咨询QQ:

1372312514  

微信号:

jianglvshi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