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魏某于
双方经劳动仲裁后,魏某不服,向法院起诉称,其于
法院审理后判决魏某败诉,驳回了他的有关请求。
律师说法:
劳动法律师网郑贤春律师就此案件谈了自己的看法:
本案中,魏某与某化妆品公司签订的是《直销业务员聘任合同》。根据2005年8月《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报酬的支付方式为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还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并且强调,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从事直销的直销员或推销员一般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推销员与企业是依靠《推销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推销员取得报酬的方式是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
本案中,魏某与某化妆品公司之间可以认定是一种《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或劳务合同。他们形成的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如保姆与雇主的协议、帮工协议等)都是雇用关系的一种。
值得注意的是,推销员不一定和用人单位之间一定是劳务关系,也有劳动关系,如保险公司的保险推销员一般为劳动关系。因此,判断一个合同到底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一定要认清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有这样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证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魏某与某化妆品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魏某的行为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