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劳险[1991]94号)规定,夫妻为双职工,均为独生子女,一方死亡以后,原列为死者一方供养的父母原则上不能转列为另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另一方未再婚又确实长期供养了生活无来源的公婆(或岳父母),且自己的父母又不需本人供养,原列为死者一方的父母可作为个别情况转列为另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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