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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死亡或患病死亡的待遇

[日期:2007-08-20] 来源:湖南律师网  作者: [字体: ]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根据河北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标准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29号)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按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计发。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救济: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劳办[1994]221号)精神,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同时享受《劳保条例》规定的一次性6~12个月的救济费;冀劳险[1993]155号文规定的按月发给的生活困难救济费;按冀劳险[1992]145号文规定发给的一次性每人186~252元的粮价调整补偿;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加关系。

    3、遗属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根据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规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救济费标准,参照民政部门现行社会救济标准执行,即: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45~5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30~40元。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生活困难救济费总和不得超过死者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的70%。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每月救济费可增发10~15元。该标准随社会救济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工龄不满5年的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救济: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冀劳办[1994]221号文件规定,工龄不满5年的正式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不执行155号文,其死亡待遇仍按《劳保条例》的规定执行(一次性支付死者本人工资6~12个月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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