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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以规避法律

[日期:2007-06-1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字体: ]

 

      南铁福州客运案和徐延格案都是一个点,但它们折射出的却是当前许多企业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制度这个面。

    据了解,正常的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和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顺序应当是,劳动者先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随后,派遣单位按照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和与实际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将劳动者派往实际用人单位。“但目前在我国却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形:最初实际用人单位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延续期间,实际用人单位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找来的劳务派遣单位签合同,从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实际用人单位从中抽身,摇身一变成为与劳动者没有关系的第三方。”429,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顺序上可以看出,这种形式并不是真正的劳务派遣,而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畸形劳动关系’。” 据介绍,这种“畸形劳务派遣”在我国目前呈现出滥用趋势。上海市总工会近年针对40个区县的调查问卷显示,4000名被调查的劳务工中,有1193名是在原来劳动合同期满本该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由实际用人单位使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合同而转为派遣工的。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劳务工约有2500万人,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工就超过1000万人,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不下2.6万个,但其中由劳动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仅为1.8万个。

    佟丽华告诉记者,在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所接待咨询的案件中,有很多都是由于劳动者与“皮包”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发生工伤,但派遣公司没有能力承担责任,最终使遭受工伤的劳动者不仅在物质上得不到任何赔偿,而且在忍受身体疼痛的同时,精神也受到了巨大的创伤。“在劳务派遣纠纷中,农民工是最弱势的群体,他们受到的侵害也更为严重。劳务派遣中也有一些高端技术人员,但他们签的劳务派遣公司还相对正规。而对于农民工来说,一旦发生纠纷,直接影响的就是生存问题。”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王芳说。佟丽华告诉记者,他曾经和某大型企业中的几位派遣劳动者深入交谈过,这几位派遣劳动者对他说,派遣工和用人单位职工的待遇有很大差别,派遣工干的工作比单位职工更为辛苦,但工资却远远不及他们;单位职工有加班费和年终奖金,派遣工都没有。“我国目前还没有规制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的法律规范。在劳动合同法(草案)还没有通过的情况下,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如何对劳动者承担责任是一个空白问题。”佟丽华说,“这在一定程度上为一些实际用人单位运用‘畸形劳务派遣’转嫁责任、逃避风险、钻法律空子提供了条件。“虽然也有一些地方针对当地的劳务派遣关系出台了一部分法规,但是由于地方性法规效力的局限性和它们自身规范问题,不能从很高的层面上解决劳务派遣问题。”佟丽华说。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制度自身的漏洞,在为一些企业提供规避风险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不断升级的纠纷和危害。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2002年、2003年、2004年,该企业员工人数分别是5.5万、7万、10万,而各年的争议总件数分别是90件、120件、210件。 业内人士分析,在目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劳动法规不健全、劳动监察不到位的情况下,一些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很容易相互勾结,逃避法律责任和社会保障义务。佟丽华认为,在对“畸形劳务派遣”认定时,仲裁机构以及审判机关一般只看书面的派遣协议,而不具体考虑派遣协议签订的过程是否符合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及劳动者、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关系的顺序是否符合真正的劳务派遣关系。这不利于规范劳务派遣。据有关人士透露,劳动合同法(草案)正在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于其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社会各界的看法不太统一。“实际上,劳动立法的过程就是一个协调双方利益的过程,不仅要顾及劳动者的利益,还要考虑用人单位的利益,必须达到一个基本的平衡。”律师王芳说。佟丽华则认为,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劳务派遣条款,正是顺应了实践的需要,有利于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务派遣不仅要在立法上加以规范,仲裁机构、法院等执法机构也要对此问题有清醒的认识,在执法的过程中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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