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了恶性肿瘤的陈小姐,在家休息和治疗期间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陈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日前,黄浦法院作出判决,支持陈小姐的诉请。
2002年8月,陈小姐患上了妇科恶性肿瘤,于是向公司请了病假。去年2月28日,因在合同期满前的一个月,双方未提出异议,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
法院认为,患重病绝症的员工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增加给付员工医疗补助费。最后,判决该公司支付给陈小姐一年的医疗补助费共计46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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