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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

[日期:2007-07-23] 来源:湖南律师网  作者: [字体: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出的精神伤害和身体伤害两部分的赔偿,其中有关精神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的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在规定的时候提起: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提起的同时提起;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在诉讼过程中也不提起损害赔偿,可以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未提起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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