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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互碰自赔”?

[日期:2009-02-03] 来源:  作者: [字体: ]

“互碰自赔”,是指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办理,减少车主往返奔波。

  中国人保理赔中心主管郑炜向记者介绍,我省在2008年上半年就开始试实行相关规定,我市不少保险公司的车险理赔也早已开始按照该规定执行,因此不少车主享受到了便利。但在这种便利之下,仍有车主存在理解误区。

  首先,“互碰自赔”适用于车损不超2000元、无人员伤亡且各方都有责任的事故,也就是说,两车发生事故时双方都有责任。如果两车相撞是一方全责,那么即使赔偿在2000元以下的,仍是全责一方保险公司赔偿。

  另外一点,也是我市不少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反映最大的一个问题,那就是,车辆与残疾车等车相撞的事故。郑炜告诉记者,由于很多时候车主会误解“互碰自赔”,以为自己上了交强险,就可以自行到保险公司得到理赔,但这时往往得不到赔偿,因为对方有可能是没有上交强险的。对此,郑炜建议,如果发生此类纠纷,车主在离开现场时最好找交警或与保险公司联系,对事故进行鉴定。除此之外,如果相关车主不能很好地估算损失赔偿金额是不是在2000元以内,也可找保险公司人员过来做相关估算,再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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