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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

[日期:2009-02-16] 来源:  作者: [字体: ]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将于31起施行,现就该办法做简单的解读:

    不得限制、歧视农民工

    《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民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其合法权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农民工就业设置专门的登记项目、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对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设置行政审批,不得干涉用人单位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不得擅自对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设置收费项目。

    农民工可以依法参加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农民工加入工会。用人单位的工会应及时吸收农民工入会,并代表农民工的利益,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和加大培训

    《办法》规定,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乡(镇),实现城乡信息网络互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农民和农民工开放,并按规定免费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工参加有偿培训;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安排培训资金;用人单位应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结合单位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农民工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对于因金融危机给企业带来的经营困难和对农民工就业的影响,《办法》规定,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稳定就业岗位;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裁员,采取措施进行调控。

    加班工资和津贴另行计算

    该《办法》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在法定假日、休息日工作以及安排农民工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和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工作的,对农民工的加班工资和津贴应当依法另行计算;用人单位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劳动报酬,并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用人单位的守法诚信档案。1年内发生两次拖欠或拖欠时间3个月以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并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特别注意保护农民工的人身健康

    不履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定义务造成人身损害,特别是造成残疾的,不仅损害农民工及其家庭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也间接影响社会经济运行。

    因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农民工必须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以书面形式向其告知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相应的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用人单位对相应的农民工要达到岗前、在岗期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农民工,并为他们建立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颁布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不得强迫农民工进行违规作业、冒险作业或者其他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工作。

    对农民工饮食和居住的规定,使《办法》充满了人性化关怀。《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农民提供饮食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卫生条件;提供住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房屋、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禁止将危房、违法建筑、超过许可期限的临时建筑提供给农民工居住。

    工伤保险等社保符合农民工特点

    工伤待遇是农民工关注的又一焦点。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订立能够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患职业病所应承担责任的协议;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或者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生前供养的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分别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应当按工伤保险法规规定的项目、标准支付,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且标准更高的,从其规定。

此外,《办法》还对农民工子女上学、计划生育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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