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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擅自离职被判赔偿公司损失

[日期:2009-12-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案情简介

    今年22岁的赵小雪于2003年7月21日与郾城区某幼儿园达成聘用意向书。意向书约定:幼儿园将与赵小雪签订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其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助等每月合计约625元。同日双方签订培训协议书,约定由幼儿园出资2500元让赵小雪去北京受专业培训,回来后赵小雪须在幼儿园工作两年,两年期内不得提出调离。若调离,要赔偿幼儿园培训费2500元。

    2003年9月16日,培训结束后,赵小雪与幼儿园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载明聘用期为三年,工资支付标准“按不低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改变了聘用意向书中“签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工资标准按625元支付”的内容。双方同时约定:幼儿园按国家规定为赵小雪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赵小雪未对聘用合同书提出异议,双方均在聘用合同书上签了字。自此以后,聘用合同得到实际履行。幼儿园支付赵小雪的工资是每月500元左右,赵小雪一直认可。

    2005年2月26日是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天,赵小雪却没有上班。经多次催问,赵小雪表示要辞职。由于幼儿园一时招不到合适的教师,致使许多幼儿退学。幼儿园多次要求赵小雪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回去上班,但被赵小雪拒绝。幼儿园遂于4月6日向郾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赵小雪赔偿幼儿园培训费2500元,赔偿因擅自离职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元。

    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焦点为:

    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该不该继续履行?

    幼儿园认为应该履行。根据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约定:赵小雪必须在幼儿园工作两年,两年内不得提出调离。赵小雪认为不能再履行,因为幼儿园支付的工资较低,没有按聘用意向书中约定的内容去办。

    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该不该赔偿?

    幼儿园认为应该赔偿。作为一个自收自支的幼儿园,因赵小雪擅自离职造成重大损失,赵小雪应该赔偿。赵小雪认为自己不是擅自离职。因为自己事先曾打过招呼说不再干了(但无证据),且幼儿园开支的工资较低,又没按合同约定给自己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自己也是出于无奈才走的。

    幼儿园该不该补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幼儿园认为工资不该补发。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前,自己确想给员工多发点工资,但由于后来建立劳动关系时幼儿园效益不太好,所以在签订聘用合同书时双方约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视幼儿园经济效益发放,且赵小雪一直认可。她后来擅自离职后才嫌工资低,该想法不应被支持。赵小雪认为工资应补发,社会保险费也应补缴。

    仲裁庭评析

    仲裁庭认为:1.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应当履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不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双方审阅了合同内容,均未提出异议并签了字,且该合同后来又得到了实际履行,无违双方意愿。所以,聘用合同合法有效。

    2.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赔偿内容包括培训费、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赵小雪因擅自离职给幼儿园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

    3.幼儿园不该补发工资但应补缴养老金等社会保险费。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前的意向书不同于聘用合同,对双方均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按所签的劳动(聘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履行,并没有发生克扣工资现象,所以不存在补发工资问题。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国家强制行为,双方均应遵从。幼儿园应当为赵小雪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裁决结果

    郾城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裁决:一、赵小雪赔偿幼儿园各种损失5730元,其中培训费2500元、直接经济损失3080元,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元。二、幼儿园依法为赵小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双方存在劳动(聘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等)。

    朱群东 林晓丽

    来源:漯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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