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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延期签订劳动合同被诉 4民工获赔双倍工资

[日期:2009-12-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427,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某塑胶公司因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判分别支付鲁先生等4名农民工8个月的2倍工资各2万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各2450余元。

   20081月,来沪务工的鲁先生等4名农民工进入上海某塑胶公司工作,担任电工和机修工。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就让鲁先生等上岗工作,公司以每月2450余元的工薪,分别向4名员工发放了第1个月的工资。20089月,塑胶公司才想到还没有与鲁先生等4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便立即口头通知鲁先生等人于2008926前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在协商合同的签订日期时,公司认为应该从鲁先生等人进公司起算;而鲁先生等人坚持要从9月份开始,现有工资按税后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因此劳动合同没有签订。两天后,公司出具告知书,称鲁先生等4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08929终止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为此,对于公司无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鲁先生等人认为是公司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故今年2月鲁先生等4名农民工诉至法院,要求塑胶公司各支付20082月到同年9月未签订劳动合同8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各2.1万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500余元。

   塑胶公司认为,鲁先生等人在20081月进公司时,已向鲁先生等人发了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是原告没有前来签订劳动合同,故被告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原、被告在200815之后存在劳动关系,但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认为书面通知要求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而原告表示从未拿到合同也没有接到通知,直到20089月份被告才要求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该时间显然已经超过法定1个月期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2月到同年9月的2倍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根据相关规定,除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外,对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原告主张支付1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最近,上海劳动法律师网也代理了一起公司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判决支付双倍工资的案子。由于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很多企业在用工时由于认识问题或者由于人事失误,忘记签订劳动合同等,导致公司损失的案件明显增多,在此,我建议用人单位注意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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