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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优惠政策终止

[日期:2009-12-30] 来源:  作者: [字体: ]

 

 

 ——— 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

    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完善促进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其中决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这意味着,国家今年1月起对二手房转让所产生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终止。

   营业税征免时限恢复到五年,高税率将大幅增加房产交易成本。

   200812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执行细则。其中最主要的看点,是将营业税征免年限从原政策中的5年改为2年。具体调整为:自2009111231,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2)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2(2)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当初的优惠政策,只要是普通住房,只要超过2年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这无疑大大增加了二手房市场的交易活力,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二手房市场上的一些投机势力纷纷出现,并直接导致了一些楼盘价格的虚高。此次将征免时限恢复到5年,就意味着普通住房要购买满5年之后,才能享受到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无疑将使得短线的交易成本更大,从而抑制投机性购房。

  另外,其他住房消费政策继续实施。200810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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