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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情节严重”的侵害著作权行为?

[日期:2007-06-30] 来源:湖南律师网  作者: [字体: ]

 

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以上所称“情节严重”,是指:

    (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两千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五千册(张或盒)以上的;

    (四)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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