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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借款22万拒还 养父母讨债获支持

[日期:2007-08-0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陆晓晴 [字体: ]

 

丁丁向其养父母借了22万元用于做生意和学习,但逾期不按约还款,朱某夫妇将其告上法庭。近日,上海松江法院依法判决丁丁归还借款2.1万元。

    年近60岁的朱某夫妇育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丁丁,丁丁是在去外地探亲的时候,朱某夫妇看到她无父无母很可怜,于是就领养了。丁丁在朱家成长,转眼就20岁了,但她读书一直不太好,所以中专毕业就工作了。原本朱某夫妇帮丁丁介绍了一个稳定的工作,但丁丁觉得工资太低不愿再干,她向养父母提出要读夜大。朱某夫妇想读书是件好事,于是就给丁丁2万元让她缴学费。但是没过几个月,小姑娘的想法又变了,觉得读书没劲没出息,说要做生意,要借本金20万。后来,经过丁丁百般游说,朱某夫妇还是答应了,但是要求她打了借条,约定这20万元每月归还1000元,直到还清为止。谁知,不到一个月,老两口就发现丁丁拿了钱根本没好好做生意,而是交了一个社会上的不良青年,两个人整天在外游玩挥霍。气愤之余,朱某夫妇对这个养女很失望,于是就让她又写了一张借条,让她把2万元学费拿出来。同时今年1月,他们在某法院的调解下解除了收养关系。同年3月,朱某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丁丁归还2万元借款和1000元借款(20万每月还1000元)。

      在庭审中,被告丁丁辩称:确实向养父母出具过借条二份,但是借条是在被拘禁15天,精神受到严重摧残的情况下,按他们的意思书写,并非她真实意思表示,她根本没有借过钱,故借条是无效的,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朱某夫妇表示,他们并没有软禁丁丁,更没有强迫她写借条。为了证明丁丁确实拿到过20万,他们给法官看了一条丁丁发的短信,内容是:当初这20万,说好是养育费的,现在却告我借你们钱做生意

      法院认为,对于20万,原告朱某夫妇所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印证其主张,而被告丁丁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她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也不能证明20万是除借款以外其他名目的费用,故认定丁丁向朱某夫妇借款20万的事实存在。由于丁丁未按期履行还款协议,朱某夫妇按其主张要求其先履行逾期的还款数额1000元,法院予以支持。对于2万元的借条,双方一致确认是读夜大的费用,依据借条的内容,法院认定此借款关系成立。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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