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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割法律意见书

[日期:2014-01-03] 来源:湖南律师网  作者:蒋能财律师 [字体: ]

 

徐女士:

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蒋能财律师根据您的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你们兄妹四人分割父母留有的遗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事实情况

根据您的陈述,您的父母徐一先生与李一女士生育两男两女,即大儿子,二女儿,三儿子,四女儿(您本人),均已成家立业。徐一先生于198589日去世,李一女士于200085日去世。在您的父亲徐一去世后,您的母亲李一购买了位于广平街的石家庄市某宿舍1号楼1单元101室三室一厅房屋一套,该房屋系房改房,您的父母系该房屋的产权人,个人拥有全部产权。您的父亲徐一先生与李一女士在生前均未留有任何形式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

二、遗产法定继承及继承人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您的父母未留有任何形式的遗嘱,对于您的父母生前留有的遗产:石家庄市某宿舍1号楼1单元101室三室一厅房屋一套及家具若干,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大儿子许顺兴,二女儿许坚,三儿子许鸿兴和您,你们兄妹四人均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未被剥夺继承权,因此,在不能证明你们当中有人对老人照顾较少的情况下,你们四人对父母留有的遗产应进行均等分割。

三、遗产分割问题

遗产分割有继承人协商处理和经法院诉讼裁决两种方式,如您兄妹四人协商处理,那更有利于家庭和谐;如协商不成,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势必会影响到你们兄妹及家庭成员的感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因此,关于您的母亲留有的不动产房屋,你们可以采取按份共有的方式共同拥有房屋,也可以采取一方拥有房屋,将房屋现价值评估后作价补偿其他三人。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有利于彻底解决问题,实践当中大多也是通过此种方式分割遗产。

四、其它问题

根据您的陈述,在老人去世后,您的大哥曾给你们每人两万元人民币,但当时并未签订任何遗产分割协议,也未约定老人留有的房屋所有权问题,之后你们四人多次协商房屋折价问题,因数额未达成一致而搁置。因房屋属不动产,只有在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经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书后房管部门才办理过户手续。早日解决遗产问题,以防给子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诉累问题。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你们兄妹四人对老人留有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有权平均分割遗产。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共三页。

 (以下无正文)

 

                             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

                               蒋能财    律师

                              2013926

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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